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必须实名登记

发表作者:危化科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0-05-07   访问量:549   打印本文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凡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要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经办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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