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假冒产品、非法产品和无包装标识产品以及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的外地违规生产含氯酸钾产品的企业,其产品一律不允许进入我市销售,已经销往我市至今还未燃放的产品,要依法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和产品购销合同制度。各县(区)要抓紧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将流向登记和产品购销合同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各类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建立流向登记,批发企业要严格把好采购产品的安全质量关,严禁采购和销售各种违规、非法产品和无包装标识产品。